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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491条条文释义与案例评注

时间: 2024-04-27 20:58:41 |   作者: 行业新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采用信件和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的,实际上在符合要求的承诺作出之后,合同就成立了。不过,如果当事人约定还要签订确认书的,则在签订确认书时,该合同方成立。因此,双方签署确认书的时间,是信件、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时间。

  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通常是在线上签订合同,并且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的行为标志。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认网络交易中的合同订立,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 息,只要符合要约条件的,就认为是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约。对方也就是消费者在网络上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的,为承诺。当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因而,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就是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

  2010年12月16日,天展公司向科誉公司卢某总经理发出一份传真 件,主要内容为,介绍科誉公司是一家专业经销办公家具的供应企业, 已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认证,着力为大众提供智能化办公设施、办公座椅等办公家具,等等。该传线个彩版广告清样请卢某总经理确认后签个字或盖章后传回:021-54378719。上海天展广告传播有限公司2010.12.16”。同日,科誉公司负责人在该份传真件下方手写“卢某总经理已确认刊登2010.12.16”,并加盖公章后回传。2010年12月20日,《消费日报》C8版《中国城市品牌导刊》刊登了上述传真件内容。

  天展公司依据上述传线日的《消费日报》全版一份以及独立的C8版两份,表示其已履行为科誉公司刊登广告的义务, 要求科誉公司按照口头商定的价格向其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8万元。科誉公司表示,其从未与天展公司达成有偿刊登广告的合意。当时吴某某(天展公司诉讼代理人)称可免费试登广告,科誉公司才于传真件上签名确认。此传真件中缺少最关键的一节即对广告价格的约定,且与实际刊登版面亦存在出入(传线版),故此传真件有别于一份正式的广告合同。

  嗣后,天展公司向科誉公司催要人民币18万元广告费未果,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科誉公司支付天展公司广告费人民币18万 元。科誉公司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天展公司未遵循《广告法》的规定,刻意采用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广告合同、不约定具体广告费用等模糊手段擅自刊登广告后再恶意主张高额广告费用,有违诚信。双方不成立广告合同关系。天展公司则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故当科誉公司在天展公司发出的“广告清样”上签名回传时,双方已经形成广告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确实对多种形式建立的合同关系予以认可和保护,但当作为特别法的《广告法》中对广告合同的形式要件明确要求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与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条文产生竞合时,特别法的适用应当优于一般法。故在广告活动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应当以书面合同为基础。此外,本案系争“广告清样”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例如,明确的刊登版面、刊登期数、广告价款、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和确定的,且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成立所必备的主要条件, 如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价金等。同时,要约中还要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等内容。反观本案“广告清样”,并不符合上述要求,故该份“广告清样”不能等同于《合同法》的确认书,亦不能等同于一份有效的广告合同。天展公司另称,其已口头与对方达成了一致的广告价格,但未提供证据加以印证,科誉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无法确认双方形成了广告合同关系,对原告天展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天展公司与科誉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广告合同关 系。从案件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广告合同的,应当签订合同确认书。《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 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双方之间发送“广告清样”并不能等同于《合同法》中的确认书,亦不能等同于一份有效的广告合同, 只有在签订书面合同文本之后才能宣告合同成立,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双方没有成立广告合同关系。